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