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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批量造星:流量狂欢背后的知识产权暗战

2025-10-27 10:10 来源: 北京佃石知产

从“赘婿逆袭”到“甜宠虐恋”,短剧行业以“日更百集、单剧播放量破亿”的速度席卷市场,更催生出一批“短剧顶流”,演员凭借单部作品涨粉数百万,商业代言接到手软。这场看似低成本、高回报的造星运动,实则围绕知识产权的归属、授权与变现展开激烈博弈,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流量易逝、维权无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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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量造星的底层逻辑:知识产权“模块化”生产

短剧造星之所以能“批量复制”,核心在于将演员形象与内容IP进行“知识产权模块化”开发:

角色人设标准化:“霸道总裁”“复仇女主”等经典人设形成“模板化IP”,演员只需按设定填充表演,人设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制作方所有;

内容生产流水线化:剧本框架、镜头语言、台词风格高度复刻爆款,甚至直接购买“剧本IP授权”进行微改编,降低创作成本;

演员形象商品化:将演员在短剧中的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用于衍生品销售、直播带货等,形成“流量-IP-变现”的闭环。

这种模式下,演员更像“IP载体”,而知识产权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制作方手中,为后续的权益纠纷埋下伏笔。

二、知识产权博弈的三大焦点:人设、肖像与内容

1. 角色人设:是“演员标签”还是“制作方IP”?

“某短剧女主因‘复仇女王’人设爆火后,被制作方起诉擅自用该人设接代言”,类似纠纷正逐渐增多。根据《著作权法》,角色人设若具有“独创性”,可作为“作品中的角色”受著作权保护。短剧制作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角色人设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演员不得擅自使用”。

2. 演员肖像:短视频切片的“授权边界”在哪里?

短剧造星的核心手段之一是“短视频切片营销”,将演员的高光片段剪辑成15秒短视频投放,吸引用户追剧。但这一过程中,演员肖像权的授权边界极易模糊。

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部分制作方在合同中仅约定“肖像权用于剧集宣传”,但未明确“短视频切片的二次分发、商业使用范围”。当切片视频被用于电商带货、游戏推广时,演员有权主张侵权赔偿。此前某短剧男主就因制作方将其片段用于白酒广告,起诉索赔50万元。

3. 内容改编:“跟风爆款”与“抄袭侵权”的红线

为快速造星,部分短剧团队直接“洗稿”爆款剧情,甚至照搬台词、镜头。例如,某“赘婿”题材短剧因与另一部作品的“婚礼受辱”“亮出身份”等核心情节高度相似,被诉著作权侵权。

即使是“购买小说IP改编”,也可能因改编过度引发纠纷。若制作方未在合同中明确“改编权的行使范围”,擅自增加低俗情节或改变人物核心设定,原著作者有权要求停止改编并赔偿损失。

三、演员与制作方的“双向避险”策略

1. 演员:签订合同前明确“知识产权三问”

人设归属问清楚:角色人设是否注册知识产权?离职后能否使用“曾饰演某角色”的名义宣传?

肖像授权划边界:短视频切片的使用范围(仅限剧集宣传/可用于商业广告)、授权期限、分成比例需明确;

衍生权益要约定:角色周边、游戏代言等衍生商业机会,演员是否享有分成权?

2. 制作方:构建“全链路知识产权保护网”

人设提前确权:将具有独创性的角色人设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形成“双保险”;

肖像授权细化:在合同中列明肖像使用的具体场景、平台、期限,避免模糊表述;内容原创把控:建立剧本查重机制,购买IP时明确改编权限,避免“跟风”变“抄袭”。

四、结语:流量终会褪去,知识产权才是“长效饭票”

短剧批量造星的狂欢背后,是知识产权规则的重塑。对于演员而言,单纯依赖“爆款角色”的流量红利注定短暂,唯有通过合同明确权益边界,甚至参与人设共创、内容创作,才能将“流量”转化为“自有IP”;对于制作方,只顾短期变现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终将因纠纷消耗品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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